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刘恒、黄继武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