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扩建总部暨签署投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项目建成后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二、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事项。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刘恒、黄继武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