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NewGrandLongPackingCo.,Ltd.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北站二路宏泽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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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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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
1、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
应进行调整。
如其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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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
进行调整。
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
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
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3、公司董事、总经理肖海兰及公司间接股东卢斌、余继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
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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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东彩云投资及其他间接股东吴烈荣、谢昭明、吴小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4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
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根据该《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则公
司将与相关方遵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
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
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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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
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
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因
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
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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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承诺: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
总和的50%;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
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
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