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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期:2016-12-19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应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实到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由董事长张宏清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6,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关于<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本次公开发行(售)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为2,000万股,不

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

    4、本次公开发行(售)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本次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5、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已持有公司股份满36 个月的股东,按同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6、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原则:公司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占本2-3-1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分摊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价格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7、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由公司及其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9、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10、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1、发行费用分摊: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次发行股份包含老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承销费用由公司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发售股份的股东各自承担发行承销费用的比例为其发行(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发售)总股份数的比例;除承销费用外,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12、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决议有效期:自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

有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6,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股票上市地点等事项;

    2、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涉及的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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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签署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包括聘请中介机构)文件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决定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5、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6、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7、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8、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特此决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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