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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5 深市 同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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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2-06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TVTDIGITAL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东部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北六楼E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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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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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郭立志、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立志、刘砥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股份,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各自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总股本的1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除权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并保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黄梓泰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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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股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其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之后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减持。其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晗鹏和刘杰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监事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梅张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1-2-4

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童剑、叶飞雄、刘志高、陈士光、袁石维、龙晓华、朱娜、陈亮、陈忠华、刘渊明、邱洪伟、廖旭、张国军、谷宁、刘浩、覃德邦、罗刚、黄娇娜、李家和、代将晓、王川、段玉仁、李凯丰等23个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上述自然人股东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分别执行其制订的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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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使用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5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2)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

    (3)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控股股东各自用于股份增持

的资金不低于其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累计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30%。控股股东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