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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7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7-1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KDT Machinery Co.,Ltd.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开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0、31楼)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3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00%。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336万股,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不超过新股发行量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336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洪,股东刘雨华、刘风华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广州海汇、周伟华、李明智、陈大江、付胜春、许
丽君、周素霞、徐明、刘若华、吴海洋、黄旭等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茂洪,董事刘雨华、
黄旭,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大江,监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
周伟华、刘风华,财务负责人许丽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茂洪,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雨华、黄旭、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大江,监
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周伟华、刘风华,财务负责人许丽
君,原副总经理周素霞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承诺人职务变动而失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
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07月05日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洪,股东刘雨华、刘风华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广州海汇、周伟华、李明智、陈大江、付胜春、许丽君、周素霞、
徐明、刘若华、吴海洋、黄旭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茂洪,董事刘雨华、黄旭,董事兼副
总经理陈大江,监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周伟华、刘风华,财务负责人许丽
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茂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刘雨华、黄旭,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大江,监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周伟华、
刘风华,财务负责人许丽君,原副总经理周素霞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承诺人职务变动而失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
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股份持有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洪,股东刘雨华、刘风华承诺:本人在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以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两年内的减
持比例不超过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减持后,本人将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本人减持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
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主要股东周伟华、陈大江承诺: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
情况下,本人可以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25%,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主要股东李明智、广州海汇承诺: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不违背本人/
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有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12
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本人/本企业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
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
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
/本企业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
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二)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票,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履行法定程序。本公司
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
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
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
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
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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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
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
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增
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现金分红
额为限。
(四)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