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主体”)拟自2018年10月29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如下:
姓名 职务 增持金额(人民币)
王华君 董事长兼总裁 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
刘中庆 副总裁 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王彬初 副总裁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祝勇利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张恩芳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邓琴 监事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唐自伟 监事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彭静 监事 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
近日,公司接到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8年11月30日,增持主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姓名 职务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 增持数 增持均价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量
比例 (股) (元/股) (股) 比例
彭静 监事 2018年11月30日 集中竞价 7,800 0.0019% 1,300 42.15 9,100 0.0023%
唐自伟 监事 2018年11月30日 集中竞价 4,001 0.0010% 8,700 42.303 12,701 0.0032%
二、本次增持计划累计增持情况
增持前 本次增持计划累计增持情况 增持后
姓名 职务 增持日期 增持 持股数量 持股 增持数 增持均价 累计增持金 持股数量 持股
方式 (股) 量 额
比例 (股) (元/股) (股) 比例
2018年10月29日 23,920 42.197
王华 董事长 2018年10月30日 集中 10,100 43.448
君 兼总裁 2018年11月26日 竞价 44,084,100 11.02% 5,000 43.400 1,923,657.04 44,129,12011.0320%
2018年11月27日 6,000 43.080
小计 45,020 42.729
2018年10月29日 3,600 42.092
刘中 副总裁 2018年11月26日 集中 10,000 0.00% 10,000 43.095 30,900 0.0077%
庆 2018年11月27日 竞价 7,300 42.42 892,147.20
小计 20,900 42.686
祝勇 副总裁 2018年10月29日 集中 6,100 0.00% 400 41.750 20,000 0.0050%
利 兼财务 2018年11月26日 竞价 13,100 43.050 597,795.00
总监 2018年11月27日 400 42.85
小计 13,900 43.007
张恩 副总裁 2018年10月29日 集中 5,600 42.106
芳 兼董事 2018年11月26日 竞价 6,600 0.00% 8,500 43.158 602,636.60 20,700 0.0052%
会秘书 小计 14,100 42.740
邓琴 监事 2018年10月29日 集中 724,100 0.18% 14,000 43.000 602,000.00 738,100 0.1845%
竞价
2018年11月27日 集中 7,800 42.659
彭静 监事 2018年11月30日 竞价 0 0 1,300 42.15 387,535.20 9,100 0.0023%
小计 9,100 42.586
唐自 监事 2018年11月30日 集中 4,0010.0010% 8,700 42.303 368,036.10 12,701 0.0032%
伟 竞价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后续增持计划
后续将严格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履行增持承诺。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增持主体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