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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1-10

名雕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
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 行解锁, 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 动解锁(届满前离任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本条第一款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关于股份减持的特别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
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
 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 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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