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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笋岗仓831、830号陆层615、616房)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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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其中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不超过833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6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承诺:(1)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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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10%。(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
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
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奕民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
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股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
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
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
持,减持计划如下:(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
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根
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届时将根据自身经济的
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拟定具体的减持方案。(2)
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减
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3)在实施减
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
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4)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
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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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谢心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四名股东范绍安、林列华、
黄立和曾琳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
之五十。(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其余二十九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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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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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
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
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
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10%。(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
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
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
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
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奕民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股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
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减持计划如下:(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根据减
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届时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拟
定具体的减持方案。(2)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减持价
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3)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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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4)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公司股东谢心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四名股东范绍安、林列华、黄立和曾琳承诺:(1)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百分之五十。(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其余二十九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稳定的预案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法律程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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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具体稳定股价
方案的实施。
(二)公司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1.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
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市场价格回购,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