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
(2)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于2016年12月1日(T日,申购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12月5日(T+2日)公
告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 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11倍(截至2016年11月28日,T-3日)。本次发行价格
16.5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1,667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
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资金需求量为23,438.13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6.53元/
股,发行新股1,667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7,555.51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4,614.33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2,941.18万元,不超过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的计划资金需求量。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名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8号文核
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并拟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名雕股份”,网上申购代码为“002830”。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1,667万股。网上发行1,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6倍(每股收益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17.22倍(每股收益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7,555.5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2,941.18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
于2016年11月29日(T-2日)在《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
6、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T日)09:15~11:30、13:00~
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2016年12月1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且在2016年11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
行的股票。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
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11月29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
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
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6,500股,
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6)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12月5日(T+2日)公
告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6年11月29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8、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名雕股份/公司 指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指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 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在深交所上市
之行为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
网上发行 者按市值申购方式直接定价发行1,667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之行为
T日 指2016年12月1日,为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 发行价格
(一)发行定价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6倍(每股收益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17.22倍(每股收益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