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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0 深市 名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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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2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笋岗仓831、830号陆层615、616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10%。(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奕民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计划如下:(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届时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拟定具体的减持方案。(2)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3)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4)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公司股东谢心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四名股东范绍安、林列华、黄立和曾琳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其余二十九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法律程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

    (二)公司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1.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

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市场价格回购,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本公司将要求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 本公司将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暂

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票,购买增持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但不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其他事项

    前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及转让的股份,股票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