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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9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9-14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Tibet GaoZheng Explosive Co., Ltd.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 1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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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4,6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
股转让)的相关安排
不超过 2,3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4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高争集团、股东西藏国资公司、股东西藏能源公司承
诺: 就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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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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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有
关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高争集团承诺:就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西藏国资公司、西藏能源公司承诺:就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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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经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以下股
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管已
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稳
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
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
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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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其遵
守并执行董事会根据本预案作出的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应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同意上述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
筹取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
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
取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
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
体实施方案,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须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5、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启动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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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价,提高投资者信心。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确定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6、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
持股票的锁定期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承诺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愿延长其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6
个月。
7、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
必要的合理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8、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上限。
(二)相关方承诺
1、 公司出具的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
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
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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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 公司控股股东高争集团出具的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 “如高争民爆上
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将遵守高争民爆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