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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1-10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NARINDUSTRIALCO.,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本次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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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纳印投资、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股东慧眼投资、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1-2-2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股份锁定

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0%,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5%;(2)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茨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三、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形成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在《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除下列情形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1-2-3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单笔

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单笔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

    (4)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2-4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新文件就股利分配政策要求进行修订、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现有的股利分配政策因内外部环境变化严重制约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上市后五年内股东分红计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如果发行上市后五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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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相关内容。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该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该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