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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NARINDUSTRIALCO.,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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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发行股份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
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由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本次发行前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转让。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计占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将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最终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
量。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限售安排
及股份自愿锁
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纳印投资、王树明、
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股东慧眼投资、苏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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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王宪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
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
联方苏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
爱军、王宪委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
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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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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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发行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转让。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将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发行新股的
最终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本次发行所涉及费用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与股东按公司实际
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实际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比例分摊;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
承销相关费用则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
不利影响。
二、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纳印投资、王树明、杨建堂、
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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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慧眼投资、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
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股份锁定
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0%,第二年
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5%;(2)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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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3)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三、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形成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在《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本次发行后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除下列情形外,在公司当
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单笔
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单笔
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
(4)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分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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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