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
介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1
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3
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 110C017707号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等文件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
用的实际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之之目的,不得用作其它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624,309 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1.4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348,704.4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
9,458,546.31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金额(元)
1 财务顾问费 5,000,000.00
2 审计服务费 2,050,000.00
3 法律服务费 1,400,000.00
4 评估服务费 850,000.00
5 发行登记费 158,546.31
合计 9,458,546.31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公司无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情况。
(三)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人民币 9,458,546.31元。
三、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的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