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27,624,309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99,999,991.4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348,704.4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0001306400061936522
金额:截止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574,999,991.48 元
用途:支 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以及补充上 市公司流动 资 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00001306400061936522,截止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专户
余额为 574,999,991.4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余佳洋、郑士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报备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