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7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
中科”)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624,309 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1.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348,704.4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将募
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并与监管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情况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 4,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56,000
合计 60,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中介费用。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
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110C017707 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 9,458,546.31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9,458,546.31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中介费用。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9,458,546.31 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9,458,546.31 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1年11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实际情况。
5、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中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