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