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交易对方 地址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4层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东方中科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报告书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东方科仪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东方中科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东方中科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东方中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东方中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东方中科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东方中科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东方科仪持有的东方招标65%股权。
东方招标主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具体包括向客户提供招投标法律政策咨询、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过程相关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服务。
东方招标是国内较早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之一,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中科院下属单位、国家政府机构、高校、医院等。自成立至今的二十余年发展历程中,东方招标一直专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代理业务,在该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实力与丰富的行业经验,可以为招标方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东方招标100%股权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以2018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东方招标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5,809.52万元。该评估结果业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东方招标65%股权作价为16,776.19万元。该交易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收购东方科仪持有的东方招标65%股权,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对标的公司出资情况 支付方式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以股份支付的对 以现金支付的对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价(股) 价(万元)
东方科仪 6500,000 65.00% 16,776.19 7,181,182 2,500.00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将来源于本公司自筹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公司未持有东方招标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东方招标65%股权。
(二)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价格
(1)发行价格定价依据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协商,参考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27.34元/股,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为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即24.61元/股。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18年6月27日,本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1,33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据此,本次向交
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4.57元/股。
(2)价格调整机制及调价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剧烈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①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因此进行调整。
②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且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④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召开日股票价格(即28.49元/股)跌幅超过15%,同时以下A或B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指(399005.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1日收盘点数(7,428.02点)跌幅超过15%;或
B、可调价期间内,批零指数(39923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1日收盘点数(1,855.65点)跌幅超过15%。
⑤调价基准日
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上述任一触发条件首次被满足的交易日。
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若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在满足调价触发条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发行数量的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⑧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的除权、除息事项
上市公司股票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截至2018年11月7日,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已满30个交易日。且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董
事会召开日股票价格跌幅超过15%,同时中小板指 ( 399005.SZ )、批零指数(399236.SZ)在2018年11月7日之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1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的调价条件已满足。2018年11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决定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19.88元/股。以2018年11月7日为调价基准日,本次调价后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股票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