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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19 深市 东方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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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1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ORIENTALJICHENGCO.,LTD.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REATWALLSECURITIES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2016年11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第二大股东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北京嘉和众诚科技有限公司、王戈、颜力、曹燕、顾建雄、吴广、肖家忠、陈大雷、宋咏良、常国良、袁桂林、郭志成、李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肖家忠、邢亚东、郑鹏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东方科仪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邢亚东、郑鹏还分别作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还承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控股股东还承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存量股,回购价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增持动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控股股东增持应当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3、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

净资产,终止上述回购或增持。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作出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欧力士科技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嘉和众诚、王戈分别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计划长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共同成长。

控股股东及上述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五)相关中介机构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

    就本次发行事宜,各中介机构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承诺:如果因瑞华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东方集成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声明并承诺:中伦律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律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伦律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承诺: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可扣发应发予东方科仪的现金股利,直接用于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东方科仪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发行人可扣发应发予其本人的现金股利、薪酬,直接用于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其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减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全体股东及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邢亚东、郑鹏承诺,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限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承诺:若违反锁定期满后关于减持意向或减持价格承诺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未履行回购义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停止享有其所持股份相关的表决权及分红权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相关义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但未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其本人暂停享有其所持股份相关的表决权及分红权利,不得领取任职相关的报酬,直至其本人已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