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2,8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4.96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334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嘉和众诚科技有限公司、王戈、颜力、曹燕、顾建
雄、吴广、肖家忠、陈大雷、宋咏良、常国良、袁桂林、郭志成、李旭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 部分股份。
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肖家忠、邢亚东、
郑鹏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
颜力、曹燕、邢亚东、郑鹏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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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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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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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
预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
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1、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者
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800 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
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
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增持动用
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控股股东
增持应当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3、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
金不低于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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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
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
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
净资产,终止上述回购或增持。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作出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
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
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欧力士科技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
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嘉和众诚、王戈分别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
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计划长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共同成长。
控股股东及上述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
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
进行减持。
(三)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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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北京嘉和众诚科技有限公司、王戈、颜力、曹燕、顾建雄、
吴广、肖家忠、陈大雷、宋咏良、常国良、袁桂林、郭志成、李旭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肖家忠、邢亚东、郑
鹏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东方科仪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邢亚东、郑鹏还
分别作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四)关于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还承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控股股东还承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