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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0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Fusen Noble-House Industrial Co.,Ltd.

           (成都市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及股东刘云华、刘义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及其他主要股东刘云华、刘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刘兵、刘云华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的5%,刘义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的20%。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17年5月9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及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述股份限售承诺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兵、刘云华和刘义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股东联创永津、德润投资、泰泽九鼎和博源天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及股东刘云华、刘义关于回购/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投资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3个月内完成回购。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及股东刘云华、刘义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原转让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回购所持的本次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将于启动回购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全部购回已经出售的股份,若公司股票此前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人将与其他签署本承诺函的主体共同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四、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主要股东是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兵、刘云华和刘义。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公司回购资金额度安排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但如果股份回购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主要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增持的条件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主要股东将增持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启动增持的程序

    公司主要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增持股份的资金额度安排

    主要股东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措施条件的,主要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1)买入股份的条件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主要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买入公司股份。

    (2)买入股份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其买入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买入股份的资金额度安排

    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