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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13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CHUANGXINNEWMATERIALCO.,LTD.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1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2016年9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合益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有除权、除息等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延长锁定期6个月。
    2、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李晓明、李晓华、马燕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家族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家族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延长锁定期6个月。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家族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股东上海国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完全部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股东合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李子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许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
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公司股东丁泳、张勇、上海绿新、吴耀荣、田友珊、九和天诚、张虹、张明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明、李晓华、许铭、马伟华、王晓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本公司监事黄江岚、杨跃、陈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一)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将同时或分步骤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2)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时,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发行人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