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我们经过认真审查张大治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
2、我们认真审查了张大治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本次聘任经过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大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本次企业名称变更及设置企业集团名称及简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