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5 万股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
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
普通股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19.50 万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48 人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2.34 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前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司股本总额
例 的比例
1 周涛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16.74% 0.06%
2 包腊梅 副总经理 25.00 20.92% 0.07%
3 李峻 财务总监 10.00 8.37% 0.03%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45 64.50 53.97% 0.19%
人)
合计 119.50 100.00% 0.3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9、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7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获授份额×各考核年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杰出)/B+(优秀)
/B(良好)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需改进)/C(基本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档,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A B+ B B- C D
等级 (杰 (优秀) (良好) (需改进) (基本及格) (不及格)
出)
绩效得分 150-125 125-110 110-90 90-75 75-60 <60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100% 75%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关于本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等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1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50 人。在缴款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5 万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19.5 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48 人。
四、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
了和信验字(2021)第 000045 号《验资报告》,对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包腊梅、周涛等 48 人缴纳的新
增 股 款 人 民 币 26,696,300.00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195,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5,501,300.00 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381,040.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341,381,040.00 元,已经和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出具和信验
字(2021)第 00002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