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