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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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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 2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3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3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7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80%。

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获授份额×各考核年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杰出)/B+(优秀)
/B(良好)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需改进)/C(基本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档,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等级        A        B+        B        B-          C          D

              (杰出)  (优秀)  (良好)  (需改进)  (基本及格)  (不及格)

  绩效得分    150-125  125-110    110-90    90-75        75-60        <60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100%      75%        50%        0%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
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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