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对外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动赫达西班牙公司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