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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9

红墙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5、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 2 日内以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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