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1-1-II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 亿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
内,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
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
过 1,957,908,847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主要股东
本行全部 17 家法人股东均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亦不由本行回
购。其中,前五大股东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
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还特
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按规定的其他持股
员工
( 1)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 2010【 97】号文)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股超过 5 万股的
内部职工股东承诺:① 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前述锁
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且 5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1-1-III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 2)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曾任及现任本行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且持有本行股份的人员特别承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的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3)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曾任及现任本行监事职务
且持有本行股份的人员特别承诺: 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的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近
亲属
所持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
过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得超过总数的 50%。
4、其他股东
其余各股东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1-1-IV
【发 行 人 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
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仅应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信息。本行并无授权任
何人士向投资者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不同的信息。投资者不应将本招股说明书以
外的任何信息或陈述视为本行、主承销商、保荐人或参与承销的任何其他人士授
权发布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向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进行咨询。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V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行法人股东( 1)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3)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4)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 5)
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 6)江阴市爱衣思团绒毛纺有限公司、( 7)江阴市振
宏印染有限公司、( 8)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9)无锡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 10)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11)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 12)江阴市蓝宝
石纺织有限公司、( 13)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14)无锡宏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15)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7)
江阴一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亦不由本行回购。其中, 前五大股东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长达钢
铁有限公司和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曾任及现任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持
有本行股份的人员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承
诺: ① 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且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共 11 人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VI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且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曾任及现任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持有本行
股份的人员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
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的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曾任及现任本行监事职务且持有本行股份的人员特别
承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的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各股东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
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VII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
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
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的稳
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 1)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