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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7

华锋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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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林程先生、副董事长封华女士、董事戴斌先生及独立董事黄向东先生、独立董事周乔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陈宇峰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根据会议通知所载,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了网络
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86,764,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1,698,649股)的 45.2611%。

  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表》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52,55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1,698,649 股)的 27.4145%。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4,211,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1,698,649股)的17.8466%。
  2、除本所律师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764,993 股,同意 86,764,99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占通过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29,12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谭家悦

                                                      杨雅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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