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聘任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