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许可证,其审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认可公司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