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3-1-1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FENGYUAN CHEMICAL CO.,LTD.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 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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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422.9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691.3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光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余 36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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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股份回购
方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的价格不低于新股
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回购价格不
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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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光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余 36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
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
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次承担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上述稳定股份的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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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36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为准)。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
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为准)。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的 30%。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
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内承担增持义务,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以内承担增持义务,控
股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三年限售期满解禁时由公司零元回购上述数量的股票并注
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从其未来两年的薪酬中按期扣除应发
金额的 30%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
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
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的价格不低
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回购
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
均值,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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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
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两年内,赵光辉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数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达晨创世、达晨盛世100%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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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
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
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
作出的相关承诺。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