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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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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证券投资部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如《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盈利预测;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或裁决;
  (十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二十)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及相关活动;

  (二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二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三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三十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上述第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由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各内幕
知情人处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向深交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第十一条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规定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
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列第八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履
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档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存储终端中相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需按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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