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