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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8

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候选人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赵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的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要求,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经核实,陆驰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申请及声明》,符合作为董事辞任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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