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然人股东超额减持股份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更正
公告
李燕昆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码:2021-054),公司自然人股东李燕昆女士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1,083,36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108,336,000股)的1.00%。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李燕昆女士提交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减持股份告知函》,截至2021年9月10日,李燕昆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65)。
公司近日收到李燕昆女士出具的《超额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和致歉声明》,其因疏忽导致操作失误,超额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07,871,000股)0.01%。现将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有关情况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
股东姓名 减持股份时间 减持方式 (元/股) (股) 股本比例
(%)
李燕昆 2021.9.10 大宗交易 20.65 1,083,360 1.00
注:1、李燕昆女士减持的上述股份来源于其通过继承原股东李川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本减持计划发布时公司总股本为108,336,000股,期间公司注销了部分已回购社会公众股465,000股;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8,336,000股变更为107,871,000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2,835,000 2.63 1,751,640 1.62
其中:无限售条件 2,835,000 2.63 1,751,640 1.62
李燕昆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注:上述持股情况截至2021年9月10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二、更正后: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姓名 减持股份时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元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
间 /股) (股) 本比例(%)
2021.8.2 集中竞价 24.18 8,000 0.01
李燕昆
2021.9.10 大宗交易 20.65 1,083,360 1.00
合计 - - - 1,091,360 1.01
注:1、李燕昆女士减持的上述股份来源于其通过继承原股东李川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本减持计划发布时公司总股本为108,336,000股,期间公司注销了部分已回购社会公众股465,000股;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8,336,000股变更为107,871,000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2,835,000 2.63 1,743,640 1.62
其中:无限售条件 2,835,000 2.63 1,743,640 1.62
李燕昆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注:上述持股情况截至2021年9月10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它内容不变。
三、超额减持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1、李燕昆女士因疏忽导致误操作超额减持 8,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07,871,000 股)0.01%,超额减持成交金额 165,200 元。李燕昆女士对本次误操作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对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道歉。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严格管理其本人股票账户,审慎操作,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2、经公司自查,李燕昆女士上述减持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除上述超额减持误操作情况外,李燕昆女士没有其他违反相关承诺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李燕昆女士出具的《超额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和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