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WEIGUANG ELECTRONIC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兴中路36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直接和通过微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平、邵国新、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何思昀、俞翔、钱新、董荣璋、张继生、张有军均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36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发行人股东微光投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平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
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