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WEIGUANG ELECTRONIC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兴中路36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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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3
释义......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15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16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38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39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44
第七节 附录及备查文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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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83号】文核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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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发行人、微光电子、本公司、
指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微光厂 指 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
微光厂(全民所有制) 指 全民所有制企业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
微光厂(股份合作制) 指 股份合作制企业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
发起人 指 何平、邵国新、张为民、胡雅琴、何思昀等5位自然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指 何平
微光投资 指 发行人之股东,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微光电器 指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杭州微光电器有限公司
何平、邵国新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公司,KINGFIELDASIALIMITED(兴辉亚洲
香港兴辉 指 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底注销
发行人之关联企业,杭州维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平妹妹、妹夫控制
杭州维希 指
的企业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最近3个会计期间,分别为2013年度、2014年度
最近3年、报告期 指
和2015年度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直接和通过微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平、邵国新、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何思昀、俞翔、钱新、董荣璋、张继
生、张有军均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36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其所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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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发行人股东微光投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由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为前提,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时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
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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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含上市当年),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在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之后,再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鉴于公司目前尚处于成
长阶段,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
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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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