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4-016
债券代码:127047 债券简称:帝欧转债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 19 号新希望国
际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579,9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1,016,2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0,563,69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354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86,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02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539,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2.7231%;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9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539,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2.7231%;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49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539,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2.7231%;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49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