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工业产业集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涉
发行股数:
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0,000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及其控制的永健控股
(系公司控股股东)、迅成贸易、永盛咨询承诺:除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
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
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即领庆创投、易居生源和易居生泉承诺: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深
诺: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雪青、陈先云、谢启富、吴晚
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
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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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50%(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转让)。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
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
整)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监事邵英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待前述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转让)。上述承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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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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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有权司法部门最终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发行人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对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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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因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发行人律师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发行人会计师的过错,证明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