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条款对比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1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2 司。 公司系由浙江东音泵业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浙江东音泵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704729537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3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任。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5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7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8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9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