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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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况,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专户中; 专户;
2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
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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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
十二个月; 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规范运作指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下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文亦同。 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告。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4 投资计划等;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措施; 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 具的意见;
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
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的意见; 并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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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
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 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