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发 行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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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08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34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荆门市国资委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
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邵兴祥、刘卫、秦卫国、胡才
跃、林宏,监事黄赫平、王进林、姚剑
林、舒明春、官章洪和高级管理人员李
颂华、张亚明、张勇和滕鸿,核心技术
人员韩学军,原董事董伦泉、原监事简
大兵、原高级管理人员鲍训俊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
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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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分、子公
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公司分、
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名单参
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
况”之“七、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
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的妻子周萍女士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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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 重 重 要 要 要 提 提 提 示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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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
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经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问题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09]213号)批准,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以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乘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每股价格确定划转金额,以分红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公司董事邵兴祥、刘卫、秦卫国、胡才跃、林宏,公司监事黄赫平、王进林、
舒明春、官章洪、姚剑林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颂华、张亚明、张勇、滕鸿,核心技
术人员韩学军, 原董事董伦泉、 原监事简大兵、 原高级管理人员鲍训俊承诺:“自
凯龙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
已持有的凯龙化工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凯龙化工收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凯龙化工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凯龙化工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凯龙化工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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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承诺: “自
凯龙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
已持有的凯龙化工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凯龙化工收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凯龙化工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凯龙化工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凯龙化工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分、子公
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名单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七、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的妻子周萍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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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在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公司再次
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是,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
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①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
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③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以公司公
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①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均由
于可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行; ②公司已经实施完毕
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当公司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事会,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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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公司股票的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义务。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
股份的方式为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