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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3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6月29日至30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并于7月3日完成网上和网下申购。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并于7月6日将网上和网下申购资金退回给投资者。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凯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适用的操作指引实施后的新股发行。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的“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凯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8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凯龙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83,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
    2、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11月25日(T-3日)。
    3、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2015年6月25日登载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5年11月23日(T-5日)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
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2,08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5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34.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6、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7、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11月24日,T-4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通深交所电子平台CA证书。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承销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单投资者条件、是否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长江保荐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9、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11月24日(T-4日)12: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长江保荐指定邮箱KLGF@cjsc.com发送有关文件,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
    10、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T-3日)的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250万股。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15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
    1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作为簿记定价的依据,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分布及拟申购数量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3、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T日)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4、本次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于2015年11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网上申购实施办法》。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11月2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5、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6、本次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12月1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7、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8、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长江保荐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