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82 深市 可立克


首页 公告 可立克: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可立克: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可立克: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1-111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16 人,代表股份 312,579,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543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250,306,7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8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62,272,8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5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5,417,4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34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072,8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给惠州可立克电子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577,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15,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57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17,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