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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2 深市 可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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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12-04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厂区
7 栋 1-5 层厂房、8 栋 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I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26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申请上市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7,04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有股份
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控股股东盛妍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可立克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
于可立克股份总股本的 5%;拟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可立克股份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
股东香港可立克承诺: “自可立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该满
足如下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可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公司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可立克股份总股本的 5%;
拟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可立克股份并予以公告,
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
股东鑫联鑫承诺: “自可立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该满足如
下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II
处理)不低于可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50%,同时应低于可立克股份总股本的 5%;拟
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可立克股份并予以公告,并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
保荐人(主承
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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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IV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26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
延长锁定的承诺
1、盛妍投资、香港可立克承诺
(1)自可立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可立克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可
立克股份总股本的 5%;拟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可
立克股份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可立克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可立克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V
若违反上述承诺,盛妍投资、香港可立克将在可立克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立克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
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鑫联鑫承诺
(1)自可立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时,将在可立克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立克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可立克股份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若可立克股份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该
满足如下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可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减持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
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50%;拟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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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通知可立克股份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所做的减持意向承诺,将在可立克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入之日
起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立克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可
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肖铿、顾洁、肖瑾、伍春霞,高级管理人员顾军农、晏小林
周正国、周明亮、段轶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满 36 个月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可
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若违反出具的有关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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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
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立克股份指定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可
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可立克股份未履行招股意向书
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