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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石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12-16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GAOKE PETROCHEMICAL CO., LTD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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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23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
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24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910.95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
许志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
志坚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
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朱炳祥、陈国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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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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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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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
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
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
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
及许志坚承诺: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高科石化
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
许志坚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朱炳祥、陈
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高科石化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高科石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高科石化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
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科石化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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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控股股东许汉祥
公司控股股东许汉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50.25%的股份,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
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
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
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
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朱炳祥、 陈国荣、 王招明及许志坚,
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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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
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股东,通过高科石化业
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
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
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五年内,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减持完毕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
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减持发
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企业承诺
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
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
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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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
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回购程序,首先是
控股股东增持、其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最后是公司回购。
1、控股股东增持
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
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
持的内容,并由发行人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本人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
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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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公司回购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