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70 深市 科迪退


首页 公告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 科迪          公告编号:2021-053 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 2019043 号)。 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8 号 )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1 号 )。

    2021 年 9 月 1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住所:河南省 商丘市虞城县;

    张清海,男,1955 年 10 月出生,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
 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胡文猛,男,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商
 丘市宁陵县;

    刘新强,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河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张永立,男,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崔少松,男,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

  张枫华,男,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
省商丘市睢阳区;

  李盛玺,男,1980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洛
阳市洛龙区;

  王守礼,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商
丘市梁园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

  科迪乳业《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1,010.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864.13 万元。

  科迪乳业《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 2016 年至 2019 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78,546.00 万
元,当期转回 78,546.00 万元;2017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 248,305.37 万元,当期转回 248,305.37 万元;2018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
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当期转回 340,615.03 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 676,691.74 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 万元。

  (二)2017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 年科迪乳业提供 8 笔担保,合计金额 38,820.00 万元;2018 年
科迪乳业提供 1 笔担保,金额为 2,000.00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提供 2 笔担保,
合计金额 4,500.00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张永立、崔少松。

  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张清海,男,1955 年 10 月出生,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
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

  科迪乳业《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1,010.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864.13 万元。

  科迪乳业《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 2016 年至 2019 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78,546.00 万
元,当期转回 78,546.00 万元;2017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供资金 248,305.37 万元,当期转回 248,305.37 万元;2018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
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当期转回 340,615.03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 676,691.74 万元,当期转回 479,184.93 万元。

  (二)2017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 年科迪乳业提供 8 笔担保,合计金额 38,820.00 万元;2018 年
科迪乳业提供 1 笔担保,金额为 2,000.00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提供 2 笔担保,
合计金额 4,500.00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张清海为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
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点击查看PDF原文]